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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沈嫦云诉江新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10-31

原告:沈嫦云,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乡中村外岙1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30117092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佰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新寿,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溶江乡大雅畈村北18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911217312。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嫦云与被告江新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嫦云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嫦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嫦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沈嫦云负担。

审判员郑学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莫永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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