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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1-01

原告刘某某。

被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济南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10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0元不予退还。

代理审判员纪愉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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