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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银水与福建麦德龙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1-02

原告:雷银水,男,畲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福建麦德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叶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林,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雷银水与被告福建麦德龙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雷银水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银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银水负担。

审判员陈文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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