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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匡祖乾与麻晓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1-02

原告:匡祖乾,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麻晓忠,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匡祖乾与被告麻晓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匡祖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匡祖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匡祖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匡祖乾负担。

代理审判员肖安定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庄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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