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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辜丽慧诉郭丽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11-02

原告:辜丽慧,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胡伟,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婧,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丽华,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辜丽慧诉被告郭丽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辜丽慧于2016年9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辜丽慧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辜丽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辜丽慧负担。

审判长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薛一敏

人民陪审员郑秋娇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陈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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