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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周麟航与杭州广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1-20

原告:周麟航,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杭州广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6MA27WXWN3T)。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48号15幢204、205室。法定代表人:方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麟航与被告杭州广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麟航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麟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麟航负担。

审判员翁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蒋盛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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