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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严明与丽江天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2-01

原告:严明,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

被告:丽江天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文汶。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明与被告丽江天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丽江天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对被告丽江天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明撤回对被告丽江天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严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珊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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