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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吕春旭与威海华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2-29

原告:吕春旭,男性,年龄32。

被告:威海华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河阳东路81号B1楼101室。

吕春旭、威海华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吕春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春旭撤诉。

审判长杜春龙

人民陪审员张峰

人民陪审员许艳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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