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恶资料库
搜索
法律文书

陈都与季宗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2-29

原告:陈都。

被告:季宗元。

原告陈都与被告季宗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都负担。

审判员姜敬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明燕

本文共673字,请关注公众号或登录官网查看,反恶联盟官网网址:www.felmvip.com
更多信息,请关注【反恶】公众号查看,谢谢。【反恶】公众号,可查询可疑买家,让您安心做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