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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史凯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1-02

原告:史凯,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紫轩,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伟,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凯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凯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凯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凯撤回起诉。

审判员朱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徐子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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