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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施玲花与潘文君、河南心一堂药业有限公司新兴店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1-09

原告:施玲花,女,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盈盈,系原告施玲花女儿,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潘文君,1991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河南心一堂药业有限公司新兴店。

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议台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塔湾二组。负责人:王红祥。

被告:广州纯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龙路桥山村段12号(1号厂房)501。法定代表人:王黔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玲花与被告潘文君、河南心一堂药业有限公司新兴店、广纯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玲花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玲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施玲花负担。

审判员夏旭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董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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