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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余金海与泰州含香记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1-09

原告:余金海,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泰州含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8号厂房288室。

原告余金海与被告泰州含香记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余金海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余金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金海负担。

审判员王迎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庄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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