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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邹洪雷与济南金未来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1-19

原告:邹洪雷,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福乾二期18号楼5单元501室。

被告:济南金未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一路333号保利中心B座2-2103室。法定代表人:赵珊珊,职务总经理。

原告邹洪雷与被告济南金未来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邹洪雷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洪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邹洪雷负担。

代理审判员邹雪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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