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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猛与杭州珠江三毛琴行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01-2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珠江三毛琴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水星阁小区25幢2楼三毛艺校。法定代表人:蒋洋,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猛,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珠江三毛琴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猛、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4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慧娟

审判员陈禹

代理审判员曹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荔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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