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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余庆波与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君诚毛衫经营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2-12

原告:余庆波,男,1993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君诚毛衫经营部。经营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国际毛衫城3702、3749号。

经营者:汪文明,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波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君诚毛衫经营部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波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庆波负担。

审判员夏旭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董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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