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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李子龙与陈明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4-09

原告:李子龙,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明辉,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

原告李子龙与被告陈明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李子龙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李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子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子龙负担。

审判员李艳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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