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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何军与陈苏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04-09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苏华。

上诉人何军因与被上诉人陈苏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847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军于2016年3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军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军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进力

审判员郭文云

代理审判员尹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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