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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杜伟明与任一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4-09

原告:杜伟明,男,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任一平,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伟明与被告任一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伟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伟明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伟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伟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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