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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余金海与杨淑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4-09

原告:余金海,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淑玲,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余金海与被告杨淑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余金海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余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金海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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