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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吴雪梅与北京徽宝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4-15

原告:吴雪梅,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北京徽宝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电子城8层818。

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雪梅撤回对被告北京徽宝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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