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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郑志军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4-15

原告:郑志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志军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郑志军于2016年10月25日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志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志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许婷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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