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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黄波与李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4-15

原告:黄波,男,汉族,生于1998年1月24日,住西峡县,农民。

被告:李露,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1日,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黄波诉被告李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黄波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波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波负担。

审判员曾宪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大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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