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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田宇与高爱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4-15

原告:田宇。

委托代理人:侯永福,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夫伦,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爱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译文,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宇诉被告高爱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代理审判员陈晶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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