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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秦立诉陈俐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裁定书

2017-05-24

原告秦立。

被告陈俐冰(曾用名陈瑶)。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诉被告陈俐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为702元,由原告秦立负担。

审判员段增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宁(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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