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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游伟海与东方风行(上海)生活多媒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5-25

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

被告:东方风行(上海)生活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封周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延红,女,东方风行(上海)生活多媒体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游伟海与被告东方风行(上海)生活多媒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游伟海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伟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伟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游伟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徐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俞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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