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恶资料库
搜索
法律文书

高君与王素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5-25

原告:高君,女,1990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河村回水组,现住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井亭村XXX号。

被告:王素艳,女,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姚寨乡牛堡村一区157号。

原告高君诉被告王素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高君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高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江磊

本文共814字,请关注公众号或登录官网查看,反恶联盟官网网址:www.felmvip.com
更多信息,请关注【反恶】公众号查看,谢谢。【反恶】公众号,可查询可疑买家,让您安心做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