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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陈炜彤与陈伊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5-26

原告:陈炜彤。

被告:陈伊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炜彤诉被告陈伊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炜彤承担。

审判员邹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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