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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刘仲吾与李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5-27

原告:刘仲吾。

被告:李倩。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李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审判员林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黄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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