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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豪与洛阳华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终3193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8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华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亭旭,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豪,住广州市萝岗区。

上诉人洛阳华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建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洛阳华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准许上诉人洛阳华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为1239元,由上诉人洛阳华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梅

审判员张纯金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陶智斌

介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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