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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何旺来与陈角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6-02

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陈角花,1960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陈角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旺来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旺来负担。

审判员陈顺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谢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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