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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董帅军与广东遂溪三宝文化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消费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10-10

申请执行人董帅军,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广东遂溪三宝文化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董帅军申请执行广东遂溪三宝文化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消费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8条  、第39条  的规定,应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遂溪三宝文化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0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毛建

代理审判员李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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