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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杨露与黄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6-03

原告:杨露,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帆,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维,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露与被告黄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杨露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露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由原告杨露负担。

审判员贾思凤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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