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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王海与王细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06-06

原告:王海,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人员),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人员),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王细细,女。

原告王海与被告骆晓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海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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