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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李富蓉与李金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亮,男,1982年4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蓉与被告李金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金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已交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长叶利芳人民陪审员姚静人民陪审员严书邦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顾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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