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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何旺来、孟文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文娟,女,1991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上诉人何旺来因与被上诉人孟文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何旺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何旺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属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旺来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旺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伟斌审判员贾小平代理审判员蒋雯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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