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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陆善鑫与吕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吕健,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陆善鑫与被告吕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2017年8月1日,陆善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审判长郑松青人民陪审员邱武勇人民陪审员江永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程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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