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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黄子伦与卜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之一原告:黄子伦,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卜燕,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黄子伦与卜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子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子伦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子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黄子伦承担。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刘忠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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