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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黄高勇与陈桂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黄高勇,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桂洲,男,194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黄高勇与被告陈桂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黄高勇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高勇以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黄高勇负担。                   

本案相关法律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杨昌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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