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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何旺来、陈兰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兰英,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何旺来因与被上诉人陈兰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旺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旺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旺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何旺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勇源审判员梁以劲代理审判员蔡惠群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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