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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庄阳与顾红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庄阳,个体工商户。

被告顾红敏,余项不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阳与被告顾红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庄阳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顾红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阳撤回对被告顾红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阳负担(已付)。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卜召其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郭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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