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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山西捷讯通电子有限公司、黄浩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捷讯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浩林。        

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3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侵权之诉并非违约之诉,即本案案由属于侵权纠纷,不能适用合同履行地确认本案管辖法院。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存在侵权行为,故所谓侵权行为地并不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晓航审判员马健中审判员谭健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恒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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