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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与北京必必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李海峰,男,1990年3月4日出生。

被告北京必必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174室,实际住所地通州区九棵树48号瑞都国际中心1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建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杰,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北京必必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数据分析师。委托代理人周捷思,女,1990年6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峰与被告北京必必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海峰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九元,由原告李海峰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其余一百九十四元退还原告李海峰。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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