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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韩昌全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卢小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韩昌全,男,1981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卢小红,女,1999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原告韩昌全与被告卢小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昌全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卢小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昌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尹秀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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