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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林继廷与邢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林继廷,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邢军,男,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继廷与被告邢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林继廷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继廷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继廷负担。   

审判员史宝光审判员靳慧人民陪审员张克礼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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