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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李富蓉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平,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李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叶岚人民陪审员晏晓玫人民陪审员童笑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文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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