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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季海燕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季海燕,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开颜,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静玉,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海燕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季海燕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季海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海燕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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