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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魏雨亭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颜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魏雨亭,女,199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颜新,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雨亭与被告颜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孙烨审判员叶珣人民陪审员凌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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