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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李富蓉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崔云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云峰,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骥,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嫣,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崔云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陈献茗人民陪审员童笑钦人民陪审员晏晓玫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黄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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