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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阳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周俊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太阳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娘娘庙胡同84号2号楼115、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2180913B。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峰,住湖北省谷城县。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北京太阳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俊峰、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1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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