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恶资料库
搜索
法律文书

李昌顺与修正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02

原告李昌顺,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修正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美院南街99号。法定代表人夏东明,副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顺与被告修正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吕天禄、蔡丽娟、齐晓璐调解,原告李昌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修正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昌顺撤回对被告修正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贾会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段立娇

本文共993字,请关注公众号或登录官网查看,反恶联盟官网网址:www.felmvip.com
更多信息,请关注【反恶】公众号查看,谢谢。【反恶】公众号,可查询可疑买家,让您安心做电商。